广西“醉驾入刑第一人”被判处拘役2个月,罚金2000元;北京“醉驾入刑第一人”被判拘役4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;河南对醉驾者拘役4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;浙江对醉驾者判处拘役3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……自5月1日起,刑法修正案(八)正式实施,首次对“醉驾”入罪。连日来,全国各地都陆续查出了“醉驾入刑第一人”,撞在枪口上的“第一人”,都得到了重罚。一时间,“醉驾入刑”成了广西及全国大众关注的焦点。
5月10日,来自新华社的一篇报道称,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,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(八)的规定,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,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,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。这也意味着并非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。
该篇报道犹如一块巨石,给本已不平静的“醉驾入刑”,激起了更大的浪花。“醉驾”是不是都构成犯罪?“醉驾”到底该不该一律入刑?昨日,记者采访了广西有关刑法方面的资深律师及刑法专家,请他们对“醉驾入刑”进行了一番解读。
观点1 重典治醉驾没错“一刀切”有偏差
“醉酒驾驶入刑,体现了政府重典治理‘醉驾’。这可以教育有醉驾行为的人,避免可能给公众造成的过度伤害,起到了正面作用。”广西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黄玉华如实说。他同时认为,按照刑法修正案(八)立法的原意,并不是“醉驾”都构成犯罪,“醉驾”只属于危险方法驾驶。
就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看,黄玉华认为,对“醉驾入刑”法律规定有薄弱,没有规定情节,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。对什么情况下的醉驾都追究刑事责任,适用法律方面有点扩大化。像现在这样“醉驾”都适用刑法,有点“一刀切”。
“最近看到各地报道,什么全国‘醉驾入刑’第一人啦,等等。感觉容易给人造成误解,似乎‘醉驾’就要坐牢。”一说起醉驾,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许慧博这样说道。他认为,从立法的本意看,主要强调的是“醉驾”这个行为,给社会造成的危害,注意公共安全行为。他个人认为,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,目前在实施过程中,感觉与立法的本意有偏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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